不经授权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 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引质疑
不经授权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 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引质疑
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财经》综合报道】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部分音乐人士的关注和质疑。
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上述两条中提到的的第四十八条内容为: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大陆歌手汪峰、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其个人微博里发表评论,认为上述条款,无法有效保证音乐人的创造成果。音乐人高晓松将其评为“杀鸡取卵的卵法!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他表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在其官网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向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责任编辑:吕强)
【《财经》综合报道】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部分音乐人士的关注和质疑。
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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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上述两条中提到的的第四十八条内容为: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大陆歌手汪峰、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其个人微博里发表评论,认为上述条款,无法有效保证音乐人的创造成果。音乐人高晓松将其评为“杀鸡取卵的卵法!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他表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在其官网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向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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